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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考考试:团伙利用高科技工具组织大规模作弊,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5-21 15:55:50 | 作者:慧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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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案件公告,标题引人注目——《使用口罩、水杯等工具作弊?这个团伙组织考试作弊案开庭审理》。公告披露,被告人叶某涉嫌在202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期间,在广东考点精心策划并招募考生,实施了一场规模性的作弊行为。尤为惊人的是,叶某所使用的考试答案,经官方鉴定,竟被定性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获取渠道显然违法。


作弊链条中,叶某首先非法取得了这些高度保密的答案,随即在考前将之传递给了同伙李某。李某则扮演了“中间商”角色,进一步将这些机密信息转卖给另一名涉案人孙某某(目前正另案处理)。据调查,至少有148名考生利用了这一非法渠道获得的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进行了作弊,严重破坏了考试公平与秩序。


鉴于此,叶某与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此案的公开审理,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的决心,也对潜在的违规者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


以下是通知原文:


来源:西陵区检察院官网


使用口罩、水杯等工具作弊?这个团伙组织考试作弊案开庭审理


4月15日,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叶某、王某某、李某等13人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


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叶某、王某某、李某等13人分别相互伙同,在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考试中采取考前非法获取考试试题及答案、考中偷拍试题并通过作弊设备传输答案等方式组织考试作弊。经审查,该团伙在湖北、云南等地考点共作案13起,组织考试作弊超400人,提供“口罩”“水杯”“中性笔”“橡皮擦”“计算器”等各类作弊器材超1000件,违法所得400余万元。被告人叶某、王某某、李某等13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


另2023年5月,被告人叶某在202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广东考点组织招揽考生实施作弊。叶某将非法获取的相关试题答案(经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在考前发送给李某,李某将该答案转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至少148名考生利用上述试题及答案在本次考试中作弊。被告人叶某、李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庭审中,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叶某等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叶某等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该案其他嫌疑人将陆续移送起诉。


温馨提示:对于软考考试,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好好备考复习,不要作弊!应凭借自己的真才实学获得证书,没必要为了一个考试在自己人生的道路上留下污点,自毁前程。


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1.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报考人员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将按工作要求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5.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大家要树立诚信考试的意识,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实力来获得证书,切不可采取任何作弊手段,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给自己的人生道路留下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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